日期:2015-06-17 12:16
目实行专班协调,跟踪服务。
第十四条 项目供地后,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,县政府退回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(扣除财政扶持部分),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、强度、税收等未达到协议约定的,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,并按同类用地的市场价格补齐土地出让金。项目动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、开工不足的,造成土地闲置的部分由县政府依法收回。
第十五条 对于年上缴工商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,引进的特殊高级管理人才(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,不含控股股东)在本县缴纳的